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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到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三、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删除该条第三款。
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的1个月内,应当到市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除该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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