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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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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87号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199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7号)河池地区行署,南宁、钦州、玉林、北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有关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区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把居住在大石山缺乏生产条件、生活极度困难的部分贫困群众迁移到区内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进行安置。这是我区为从根本上解决大石山区特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实现脱贫致富,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迁入地、迁出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期完成我区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任务,现就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迁入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迁入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接收贫困地区异地安置群众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把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纳入当地行政区划,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把跨地区异地安置群众作为本地公民同样对待。

  (二)加强对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单位(企业)的领导,加强管理和监督。要对承担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资格进行严格检查,对不具备条件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不得批准其承担安置项目。要选好扶贫异地安置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落实好异地安置农户的土地,审核土地租用或承包合同,办理好用地手续。

  (三)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入手续,做好户籍管理工作。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移,由农户提出申请,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分批上报扶贫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并加强户籍管理。

  (四)迁入地人民政府要帮助所属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组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要有乡(镇)政府领导、实施单位领导、当地村委会干部和安置农户代表参加。管委会行使村委会和企业职代会的职能,负责协调、理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各项工作。管委会成员(除农户代表外)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五)迁入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作为行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来抓,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公安、土地、城建、规划、交通、水电、教育、卫生、邮电、农业等部门,要帮助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办理好户口、土地、建房、就医和适龄儿童入学等手续,帮助扶贫安置点抓好农业生产、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对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工作要坚持特事特办,除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六)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各项工作。要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周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置环境,帮助这部分异地安置特困农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实现脱贫致富。

 二、迁出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要选定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对象(农户),并登记造册送迁入地人民政府审核备案。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桂政发〔1997〕75号)严格把关,按计划及时组织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迁进安置点。

  (二)督促和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落实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带队干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县、乡(镇)干部到扶贫异地安置点,做好安置群众的思想工作,协助实施单位(企业)做好安置农户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直到验收合格。有关迁出县、乡(镇)在组织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搬家时,不得向安置地和迁出农户收取搬家费用。

  (四)抓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迁前培训和教育工作。要教育农户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新的安置地艰苦创业。同时,迁出地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每年要深入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1至2次,与迁入地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企业)和安置农户交换意见,了解情况,配合迁入地人民政府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工作。

 三、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单位(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严格按项目可行性计划组织扶贫异地安置点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要对扶贫异地安置农户负责,按时完成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农户顺利迁入、思想稳定和脱贫致富,努力实现农户致富和企业发展的目标。

  (二)办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所需土地的具体手续,并上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三)要接受当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协助当地政府组建好扶贫异地安置点的管委会组织,并负责落实安置点管委会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费用。

  (四)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确需采用租用土地的办法来安置农户的,可由实施单位统一租用土地,再由实施单位发包给安置农户使用,并与安置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承包证(土地承包期限要按国家规定在30年以上)。同时,还要安排安置农户人均0.5亩以上的基本生活用地(生活用地必须是已交租金30年以上的土地),并按国家规定的面积给每个安置农户安排好宅基地,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或调整手续,发给安置农户宅基地证书。

  (五)负责对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生产、经营的管理,抓好科技培训,帮助安置群众提高素质。

  (六)按照扶贫异地安置资金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好各种资金用款手续,并筹措不少于国家补助投资三分之一的自有资金,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和用款效益等财务上报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按期归还。

  (七)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享受扶贫各项优惠政策,可挂扶贫企业牌匾。

 四、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自治区计划、财政、扶贫、审计、农业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资金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安排给扶贫异地安置农户使用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应为安置点农户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保证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到位。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安置点土地费用,安置户的住房建设,安置点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扶贫信贷资金管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信贷资金是用于异地安置点生产开发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落实贷款的担保,对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依法用经发包者同意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经有权部门审核登记发证后可作抵押,并按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办理贷款手续;也可以采取小额信贷方式,按照小额信贷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使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得以尽快实施。

 五、组织验收

  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计划下达后,每年自治区将组织检查和验收。验收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异地安置项目验收办法》(桂扶领〔1999〕3号)进行。先由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实施单位(企业)写出工作总结,自评打分合格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迁出地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组由迁入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商迁出地的地区行置、县人民政府共同派员组成。经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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