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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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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盲目兴建计划外卷烟厂和烟叶复烤厂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116号

  【发布日期】1993-08-04

  【生效日期】1993-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制止盲目兴建计划外卷烟厂和烟叶复烤厂的通知

(1993年8月4日桂政办〔1993〕116号)  近几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两烟”生产的决定》,把发展“两烟”生产作为振兴广西经济的大事来抓紧抓好,使全区烟草业出现稳步增长的好势头。现在我区已有11家卷烟厂和11家烟叶复烤厂,总生产能力达卷烟170万箱,复烤烟叶180万担。按“八五”计划安排,到1995年,全区年产卷烟120万箱,年产烟叶150万担,现有的卷烟生产能力和烟叶复烤能力已基本满足需要,并且形成了合理布局。但最近个别县,如上林、荔浦、罗城、武宣等县,擅自盲目兴建计划外卷烟厂或烟叶复烤厂。为了制止重复建设,避免浪费资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坚持依法管理。要对过去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纠正。

 二、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兴建计划外卷烟厂和烟叶复烤厂。已在建的计划外卷烟厂或烟叶复烤厂,要立即停止建设,并妥善做好项目转产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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