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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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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口岸办关于 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18号

  【发布日期】1993-02-26

  【生效日期】1993-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口岸办

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3年2月26日桂政办〔1993〕18号)  自治区口岸办《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意见

  为了把好我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关,防止“假、劣、冒”商品进出口,维护我区商品信誉和国家利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边贸商检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边贸工作的领导,在“通贸兴边”工作中积极支持搞好边贸商品的检验工作,各边贸经营部门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以质取胜”的外贸发展方针,增强商品质量和市场竞争意识,把提高商品质量作为发展边贸的长远战略措施来抓,杜绝“假、劣、冒”商品在边境进出。如发现“假、劣、冒”商品,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查处。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实施条例》,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当前检验把关的重点是假冒伪劣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项目和大宗货物。要使各边贸公司、生产企业特别是从事边贸的个体户都熟知从事边贸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增强法律和质量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树立守法致富、以质取胜的观念。

 三、在贯彻执行《商检法》和《实施条例》中,对目前我区边贸商检工作,可按照自治区商检局、边贸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商检局〈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检验。各边贸经营部门都要按此通知要求,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报验。

 四、加强商检、海关、运输、仓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在已设立海关的口岸中,对商检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区边贸应施检的商品,海关凭口岸商检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后,验证放行。在尚未设立海关的边贸点,暂由当地边贸部门负责监管。

 五、我区各级商检机构要坚持“既把关又服务”的观点,本着支持、发展、方便边贸的原则,积极搞好边贸商检工作。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外贸经营部门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反馈商品质量信息。另一方面,把商检把关工作延伸到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去,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要建立科学的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力求缩短检验、签证流程,加快验放速度,切实履行职责,为提高我区出口商品质量,繁荣边贸作出能力。

 六、加速边境商检机构的建设。在边境开放口岸要逐步设立商检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和检测手段,当地政府和关于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进一步促进我区边贸的繁荣和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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