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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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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 强我区残疾人工作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29号

  【发布日期】1997-03-31

  【生效日期】1997-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请示的通知

(桂政发〔1997〕29号1997年3月31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报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工作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同志于1996年11月中旬到我区进行基层残疾人工作调研期间,分别召开自治区、地、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以及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工作者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对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邓朴方同志充分肯定了我区残疾人事业“八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与此同时,邓朴方同志也针对我区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薄弱,目前还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邓朴方同志在我区调研期间就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残疾人事业与自治区及有关地、市党政领导研究确定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各地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残联干部,特别要配备优秀干部担任残联领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残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残联行政事业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残疾人事业经费,尤其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

 三、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尽快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各地、市要抓紧开展试点工作,确保“九五”期间在全区全面推行,使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在法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四、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教育总体规划,抓紧抓好,依法治教。大力发展随班就读,增办在普通小学的特教班,同时办好一批在当地起骨干作用的特教学校。使更多的残疾人享有教育的机会。确保“九五”期间全区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65%左右;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通过实施“金钥匙工程”计划,入学率达90%左右。

 五、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开展康复训练,确保完成“九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

 六、制定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凡未制定优惠政策的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使残疾人切切实实地得到实惠。

 七、办好残疾人福利企业。对残联核发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可比照国家给予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八、要加大对残疾人扶贫资金的投入。我区目前尚有贫困残疾人120万,占全区贫困人口的20%,他们能否脱贫,将直接影响到我区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完成。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工作计划,从1997年起,每年将从自治区和各地、市、县掌握的扶贫经费中适当增加给残疾人扶贫贷款,作为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专项资金。

 九、抓紧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广西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要力争在1996年年底开工,所缺基建资金要纳入自治区1997年本级财政安排的基建预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自治区、地、市、县(自治县、区)残联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交通、通讯工具等问题,纳入政府统一计划,统一安排。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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