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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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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运销自治区外粮油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4]119号

  【发布日期】1994-08-11

  【生效日期】1994-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运销自治区外粮油管理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桂政办〔1994〕119号)  今年6月份以来,我区大面积的遭受洪涝灾害,对粮食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粮食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供,确保我区市场粮食供应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4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确保供应稳定库存的通知》(桂政发[1994]40号)的精神,现就粮油归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的粮油品种有:大米、稻谷、玉米及花生油(料)、茶油等。

 二、我区生产的粮油原则上不准运销自治区外。凡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运销自治区外的上述粮油,必须经过地、市粮食局审核,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在运输计划表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粮油外运专用章”(附印模)或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违者由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自治区及地、市、县粮食局在审核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运输计划时,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一律不准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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