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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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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领导专用车辆免征通行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39号

  【发布日期】1993-04-07

  【生效日期】1993-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自治区党政机关领导专用车辆免征通行费的通知

(1993年4月7日桂政办〔1993〕39号)  为了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所属各部、委、办、厅、局的领导乘坐的专用车辆在公路行驶途中减少停车次数,方便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上述机关领导乘坐的专用车辆免征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所属各部、委、办、厅、局现任副厅以上的领导专用的属于免征养路费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的小客车。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特别批准的公务车辆。

 二、审批办法:属于免征范围的车辆,由车属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核准后,并凭公路养路费免征凭证、行驶证、车牌号码等到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审验办理全年公路通行费免征手续,领取免征标志,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在我区收取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免费通行。

 三、免征标志:通行费免征标志由自治区交通规费稽征处统一印制核发(见附图),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行证专用章,每年核发一次换一种颜色,固定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方位置,以便交通征稽部门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查验。

 四、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车辆通行费征收主管部门要通知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站点按此通知精神给予通行,不得阻拦。

 五、通行证每证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共五十元,主要用于办证和证件印刷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自治区交通征稽部门为全区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站、点主管机关,各收费站、点要接受自治区交通征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收费、还贷及支出情况逐月抄报自治区交通厅。

  附图(略)

                 说明

  一、本证必须贴在挡风玻璃右上方,以便查验。

  二、本证在有效期内可能行广西全区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免收通行费。

  三、本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顶替,如有违者,经查获由查获地征收机构责其补交应收费额并处应交费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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