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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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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83号

  【发布日期】1993-09-18

  【生效日期】1993-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

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桂政发〔1993〕83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文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把我区的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各方面可承受的范围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各种经济手段平抑市场物价

  (一)加快生产和流通发展,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切实加强农业生产,尤其是城市的副食品生产。对发展粮食及副食品的现行有效政策措施一定要稳定。对日用工业品中的短线产品,在资金、电力、运输等方面要优先安排。要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部门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市已经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的,要充分发挥作用;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市要尽快建立起来。粮食风险基金,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已经安排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

  (三)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通过商品吞吐平抑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向政府提出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的意见。粮食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储备。食油、肉、蛋、糖和其它主要商品,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储备。哪一级储备,费用由哪一级解决。

  (四)加强价格信息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要在全区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

 二、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价格的管理

  (一)严格实施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的价格法规和规章。必须依法开展价格的经常性检查和大检查。对联手提价、压价和拒销等行为要加以制止,防止价格垄断的出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重申对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地物价部门要进行检查,对不实行明码标价和实际售价超过明码标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其它各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要认真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促进收费秩序好转。物价、财政部门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对实行国家定价的基准地价、居民商品住宅价格和建筑取费,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低价批租土地,高价炒卖商品房。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我区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五)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和“三挂钩”兑现办法以及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规定。要加强对农村用电的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区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物价过快上涨

  (一)合理把握价格改革力度。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今年内不再提高,已经决定下半年出台的调价项目(包括服务收费项目),如民用燃料、自来水水费、地方办电电价、市内公共交通票价和其它价格等,也要从大局出发,今年内暂不出台。

  (二)有关部门准备出台的经济改革措施,凡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必须会同物价部门共同研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物价的冲击。

  (三)建立和完善对放开价格的调控。对价格管理权限已经下放给企业的重要商品,要建立提价备案制度。提价时,企业须向当地政府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说明提价理由、提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对已经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要建立定期审价制度。

  (四)加强市场物价监测。物价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监测,分析预测市场物价走势,适时向政府提出调控物价的对策和建议。

  (五)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把物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物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部门要支持物价部门开展工作。物价工作必要的经费应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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