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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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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事业单位参 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9]126号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199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9年7月1日桂政办发〔1999〕12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我区的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任务,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令第258、259号两个条例的规定,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上述两个条例规定新纳入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两个条例施行后成立的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的经费中解决,随同工资的支付缴纳。

 三、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按时代扣代缴。1999年1月份以来,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单位应在1999年6月至9月代扣代缴完毕,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四、中直、区直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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