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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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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 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73号

  【发布日期】1999-08-03

  【生效日期】1999-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7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市、县和高校要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各高校要积极推荐,继续帮助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顺利离校。

 二、拓宽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地、市、县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接收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列入就业计划派遣回地、市、县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下达计划的方式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也可以根据高校毕业生生源和需求情况,积极推荐指导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形式落实就业单位。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或利有所学知识自主开办企业(公司)或参与农业产业开发。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和自主办企业(公司)或到区外单位应聘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求实行人事代理的,县以上人民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责任对其进行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粮食关系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1999〕18号)的规定,可由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市、县公安部门同意,迁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挂靠,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后顾之忧。

 三、各地、各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为实施“科教兴桂”战略积极储备人才。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出发,在录用人员时,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对通过公务员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各部门在招收公务员中要优先择优录用。各地、市、县要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自治区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各地、市、县,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安排和人才储备工作。各地农业、林业部门要安排农、林等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一级农林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有条件的,也可由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组织成立农林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服务或从事农、林开发工作,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作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发展需要接收高校毕业生,名额可适当放宽,编制未满的全额拔款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的要优先接收高校毕业生;编制已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超编进人,特殊需要的,根据单位人员结构、配备情况,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接收高校毕业生。各地乡镇企业要站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相应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以改善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切实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工作。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要,有计划、稳妥地辞退部分代课教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定期轮岗和交流制度,安排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紧缺的矛盾。同时,可采取先接收培训,后上岗的办法,积极引导和择优选录部分非师范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学校任教,从数量、质量和结构上保证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师资。

 五、对截止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或派回家庭所在地。毕业后一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派遣,公安、粮食部门要协助做好户粮的迁移工作。对派遣回家庭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由各地、市、县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后安排就业。对毕业一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五年内,各地招聘录用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录用。对已经推荐并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如不服从安排,高校和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再负责其推荐和就业工作。

 六、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一个公开、宽松、良好的就业环境。各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必须贯彻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需求计划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用人单位需要的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行业和区域生源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七、各高等学校要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反馈信息,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调整高校的层次和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把招生、培养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数量够、质量高、结构合理的高级专门人才,使高等教育尽快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八、各高等学校要把毕业生思想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结合起来,教育高校毕业生以国家的利益为重,坚持学校科学文化知识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利用多种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区情教育、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到基层去,到生产、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去建功立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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