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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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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0]107号

  【发布日期】1990-09-08

  【生效日期】1990-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

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8日桂政办〔1990〕10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对过去所制定的一些“优惠办法”、“暂行规定”、“通知”、“措施”、等文件,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自治区的政策性文件相违背的,应立即纠正和废止,并将清理结果于今年十月底前报区监察厅和区法制局。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自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文件允许和鼓励非专营单位或个人参与重要生产资料、紧缺物资、商品的经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诱发了经济犯罪的后果。如某县财办、供销社、生资公司的几名干部,用本县原有五百五十吨复合肥串换回一千五百吨尿素。这本来就是他们的正常业务和工作职责,但他们却根据该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规定,从化肥差价收入中提取三笔“信息费”,金额达十三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元。又如,一九八八年春发生在防城港的炒卖计划外化肥(五万一千吨)一案,区内外就有七十一个单位参与,“官倒”、“私倒”竞相出现。仅此一案,付出的“信息费”、“劳务费”就达二十六万六千多元,其中单位收取的只有六笔,计四万一千多元,个人收取的竞达二十八笔,计二十二万四千多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二、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文件,违反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和其它规定,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允许行政管理机关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有的地(市)、县规定干部正常调进、调出都要交“人才成交费”、“调动登记费”、“进城落户人头费”等,有一地区规定凡调离该地区的教师要收取程育补偿费,最高达一万五千元。

 三、有些地方政府的文件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国土管理的规定,越权制定干部建私房用地标准。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规定干部建私房的用地面积是:县城以上每户六十平方米,乡镇每户八十平方米。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制定了一套标准:地(厅)级干部一百六十平方米,处级干部一百二十平方米,一般干部一百平方米,大大超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据初步统计,全区八十三个县(市)中就有五十六个县(市)政府(占)总数72.28%)越权制定了干部建私房的用地标准。这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多占、滥占土地建私房的效应,造成国土管理的混乱,给企图多占地建私房的人以可乘之机。这些越权制定的用地标准,加剧了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侵犯了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繁衍的基本权益,给国土管理造成了失控的局面。

  这类越权制定的地方性文件,干扰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及时清理这类越权制定的地方性文件,国家的利益和全局的经济发展就受到影响,甚至遭到破坏。为了维护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自治区政策的权威和严肃性,达到令行禁止,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促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0〕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在此基础上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区直各单位、各地、市、县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为《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区直各单位、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已经颁发的文件,如发现本部门、本单位、本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自治区的政策规定相悖的,应自行废止。如已制定的一些政策规定整体上确实对本地区的生产和经济发展有一定好处,但其中某些规定与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某些抵触的,要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三)区直各单位及各地、市、县清理文件的工作要在十月底前搞完。各县(市)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向地、市报告,由地、市负责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区直机关的清理工作结束后,也要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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