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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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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30号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2001-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3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连续发生干旱、冰雹灾害,严重影响了我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防御干旱、冰雹灾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市、县要相应成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由各级人工降雨办公室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投入力度,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的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要进一步改革和拓宽人工影响天气的投入渠道,自治区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逐年安排经费添置或更换各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各受益地、市、县也要相应配套部分资金。

 三、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机构要努力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科研工作,科技部门对人工影响天气的重大科研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为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自治区人工降雨办公室要尽快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技术资格标准和作业人员上岗条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飞机、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空中航运安全、军械管理、社会治安等问题,各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各级农业、水电、电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高效、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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