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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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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发[2001]15号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2001-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桂发〔2001〕15号2001年4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意义

  1、加快城镇化进程是促进我区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城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城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和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快城镇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加速工业化进程,增强我区的综合经济实力;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拓展第三产业发展空间,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加快城镇化进程,对于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区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20多年特别是“九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较快发展,我区城镇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革,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区的城镇化进程仍然较慢,城镇化水平落后于全国近8个百分点,仍有76%的人口为农村人口(按2000年年末统计口径)。城镇发展未能很好利用区位优势,城镇间分工协作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城镇发育程度不高,至今没有特大城市,大中城市数量少,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城市功能不健全。小城镇建设水平低,经济实力不强,辐射能力弱。城镇基础设施落后,水平不高,管理工作薄弱。城镇化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因此,推进城镇化是现阶段和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3、我区基本具备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条件。当前,我区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基本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工业化进程加快,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基础,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服务业发展加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区域性快速交通网络和西南出海通道框架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政府机构、投融资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城镇化战略,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基础、体制、环境等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加快城镇化进程。

 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4、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自治区“十五”计划纲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工业化为依托,以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发挥城镇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完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化水平为主要任务,重点发展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走适合区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5、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必须遵循如下原则:扩大规模,注重实效,走集约式城镇化道路;完善功能,突出特色,实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城镇化;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6、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的目标是:到“十五”期末,全区城镇化水平达到31%(按2000年年末统计口径计算);经过两到三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初步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结构协调的城镇体系,逐步接近或达到全国城镇化的平均水平。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完善的城镇体系

  7、重点发展大中城市。加快发展大中城市,是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的战略重点。“十五”期间,要把南宁、柳州建设成为城市人口超过百万规模的特大城市。首府南宁要更好地发挥政治、经济、金融、信息、贸易、科教和文化中心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建成中国绿城,增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辐射和带动功能。柳州是我区最大的工业城市,要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实力,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第三产业,增强辐射能力,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其工业中心的作用。把一批基础设施较完善、经济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中等城市建设成为大城市。桂林、梧州要发展为大城市,北海、钦州、玉林、贵港争取发展为大城市。这些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质量、壮大规模,发挥服务辐射作用,带动周围区域的发展,成为地区中心城市。

  8、加快发展小城镇和县城。要加强县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增强其对县域经济的辐射功能。对部分基础好、潜力大、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明显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加快发展,成为功能较全、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地域经济文化中心,逐步建设成为中等城市。

  9、积极发展小城镇。小城镇建设要规模适度,增强特色,强化功能。发展小城镇要与引导乡镇企业集聚、市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繁荣经济,集聚人口。注意发挥乡镇企业小区在集聚生产要素、连片发展、逐步形成规模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作用。重点发展沿主要交通干线和中心城市周边的小城镇。

  10、引导、培育城市(镇)群和城镇带的形成与发展。引导、促进城市(镇)群和城镇带的形成与发展,是我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措施。要强化城市产业分工,增强联系,充分发挥其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协作带动作用。重点抓好以南宁为核心城市的南北钦防城市群建设,积极培育以柳州为中心城市的桂中城镇群,以桂林为中心城市的桂北城镇群,以梧州、玉林、贵港为重心的桂东南城镇群,以河池、宜州为轴心的黔桂走廊城镇带,以百色、平果为轴心的右江走廊城镇带,以架州、钟山、富川为轴心的桂东北城镇带,以凭祥、崇左、宁明为轴心的桂西南城镇带。在发展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及南北钦防城市群建设的带动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体系。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点工作

  11、加强城镇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地市要在全区城镇体系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编制地区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城镇总体规划要进行修编。各县(市)要加快集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城镇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与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相衔接。提供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增加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加强城镇的规划管理,城镇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规划的修改和调整要按法定程序办理。

  12、加强城镇建设管理。要运用法律法规管理城镇建设,健全合理完善的建设申报、审批制度,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计划、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力度,杜绝炒卖土地或变相炒卖土地现象。突出城镇个体和民族风格,提高文化品味和城镇建设质量,塑造有特色的城镇形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好建筑设计和工程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积极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13、发展城镇经济。要根据“十五”计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按照五大经济区发展规划,从各城镇的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要把发展城镇特色经济与发展城镇体系结合起来,注重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壮大城镇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快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通过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促进城镇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发挥小城镇的功能和连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挥集聚效益。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

  14、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重点抓好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绿化、防灾减灾、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抓好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综合服务功能,使城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15、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注意保护好历史文物古迹和天然山、水、林、木资源。把城镇污染综合治理、环保设施建设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任务,增强全民环保意见,提高环境治理标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16、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要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充实社区功能,改善社区管理,明确社区组织与社区服务企业的职能,优化配置和充实社会服务设施。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17、加强城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建好用好管好文化设施,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教育和引导居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提高城镇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

 五、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政策环境

  18、建立科学完善的城镇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和城镇经营理念,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要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逐步推行城镇综合管理,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管理城镇,提高城镇管理的社会化程度。要开展城镇管理培训,加强城镇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合理设置小城镇管理机构。县(市)管理乡镇的各种职能,能下放给乡镇的要下放;对县、乡(镇)双重管理的乡镇部门,应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应加强对他们的监督。进一步明确小城镇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

  19、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作用,逐步形成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大政府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的投入。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对外商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可适当放宽股比限制。可以采用特许权经营(BOT)、转让资产权益(TOT)、资产收益抵押、申请发行股票和债券、资产重组上市以及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吸纳国内外资金。完善项目的价格评估与定价体系,逐步形成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经营--回收--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

  20、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而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合理确定市、县、镇的数量和规模,适当拓展中心城镇的区划空间;妥善解决中小城市行政管理职能重叠问题,合理归并乡镇,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有产业支撑的中心城镇,促进城镇合理布局。

  21、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的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推行城乡和工矿企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实现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规范实施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有关政策。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用好闲置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土地置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2、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到城镇定居经商办企业,形成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的机制。调整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放宽夫妻分居以及父母投靠子女、子女照顾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加强城镇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流动人口的工作和生活问题。

  23、建立和完善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力市场。积极探索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小城镇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

  加快培育小城镇劳动力市场。在小城镇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就业机制。鼓励城市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小城镇就业。

 六、加强推进城镇化工作的领导

  24、抓紧制定推进城镇化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十五”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与之衔接配套的规划和推进城镇化的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清理不利于城镇发展、不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要求的文件,尽快研究制定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户籍、土地、财税等配套政策。

  2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城镇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进城镇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干部培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既要大胆创新,加快发展,又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切忌一哄而上,急于求成。要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搞好协调与指导。要注重工作方法,抓住重点,搞好试点,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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