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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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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森林防火通告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3-16

  【生效日期】1995-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森林防火通告

(1995年3月1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本通告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林区各单位(含集体、私营企业)应在当地区、乡(镇)政府领导下,与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共同成立片区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建立健全制度,制订乡规民约,明确岗位责任,落实预防和扑救措施。

 二、在每年的重点森林防火期,特别是元旦、春节、清明前后的火险高峰期,区、乡(镇)政府林业管理部门和山林管护单位应加强巡山守卡,实行野外用火管制。禁止在林区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炊和吸烟;禁止上坟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禁止夜晚用火把照明;禁止使用枪械狩猎等活动。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林区居民生活用火,应严格管理。

 三、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客运汽车,铁路、交通部门及其司乘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禁旅客向林区丢弃烟头及易燃物品。

 四、禁止在林区葬坟。原林区内坟墓的墓主应到林区管理单位登记。林区管理单位应建立林区墓地防火档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当地政府或防火指挥部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六、对森林防火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酿成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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