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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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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 强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02-14

  【生效日期】1999-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黔府发〔199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国家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是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劣质工程时有发现;有的已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隐患多,返工修复浪费大;住宅质量问题仍是群众投诉的热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搞“三边工程”;二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腐败现象严重,特别是工程发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三是无证无照设计施工比较普遍,挂靠、转包问题严重;四是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五是忽视对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缺乏严格的安全检查,助长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六是建设管理体制不顺,一些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由行业部门直属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甚至包括监理,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都在同一行业系统内部完成,质量监督缺乏有效的制约。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失去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督,致使工程质量监督处于失控、无序状态。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问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认真态度,扎扎实实把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国家实施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要防患于未然,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标本兼治,确实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做到工程质量人人有责

  建立行政领导工程质量责任制。省属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行业分别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地、州、市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各州、市政府分管州(市)长,各地区行署分管专员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的领导责任。同时,要把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与项目安排、资金补助等挂起钩来,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不仅要停止安排当年的省补助资金,而且在其未整改见效之前停止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省补助资金,停止向国家上报该地区和部门的建设项目。

  项目法人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所有项目都要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于销售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设计图纸审核签字制度,如出现设计质量事故,不但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由其负责返修和赔偿,还要追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责任,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的质量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出现由施工引起的质量事故或发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责任,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负责返修和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要对监理的质量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对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工程质量永久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所经手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和项目法人都不得随意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把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规定深度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三、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体系,严格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营运管理体制改革,从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始进行试点,把行业直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从行政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逐步建立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分离的工程建设新体制;所有的市场主体单位都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要在全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两条线:一条是省属重点工程项目,由省质监总站――各行业质量监督站――施工现场监督单位构成;一条是各地(州、市)县工程项目,由省质监总站――地方建设质监站――地方行业质监站――施工现场监督单位构成。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由省质监总站和相关行业质监部门配合国家行业质监单位进行监督。

  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都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理,重点工程或关键项目要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监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严把建筑材料、设备入口关,禁止假冒伪劣物资混入建设工程。加强对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坚决不予签字。推行建材使用单位材料进场复检制,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包括半成品)一律按规定复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省建设厅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负责任,违反监理规定,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四、健全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整顿建筑市场

  严格执行项目登记制度,应当登记的工程登记率要达到100%,对应当登记而不登记的,不予办理招标手续,不准发包工程;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制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准施工;严格按国家工期定额和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期和工程造价,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

  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审查,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使企业从量的增加转到质的提高上来。要加快制定有关规章,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的各种掮客。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减少议标,提倡合理价中标,反对最低价中标和将工程肢解发包。通过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对工程项目报建、公布建设项目信息、招标投标、合同审定、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交纳各种规费、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各种程序,实行一个门进、一个门出的办法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监察、建设、计划、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规定应纳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不论工程行业性质,都要严格按程序在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实行公开、平等竞争。议标工程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加以严格控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坚决杜绝各种非法转包、挂靠、借照行为。要加强资质审查,对名不符实、与工程建设资质要求不相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坚决予以整改。对那些以知名企事业单位名义投中标又转由其他企业承担,甚至由包工头实际执行的,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应立即责成其出具书面整改计划,并严格监督执行。如不能达到要求,要坚决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挂靠知名企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类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清理。施工单位通过合法程序承揽到工程后,为了谋取挂靠费或其他好处费,以分包名义把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队伍的,无论是否酿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损失,都要严肃查处,除了对挂靠队伍进行处理外,还要追究被挂靠企业、单位的连带责任。对借照、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五、严格执法,坚决惩治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严肃查处各种工程质量问题。

  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不论级别多高,职务多大,都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暗示、推荐、指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原材料供应单位,坚决杜绝各种“条子工程”、“招呼工程”、“关系工程”和“人情工程”。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本人工作与工程无关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议标工作;与项目有关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更不得胁迫有关工作人员泄露招投标秘密,从中谋取好处。对因违纪违规、玩忽职守、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原因,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给予应有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对那些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要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有关质量案件的查办力度,积极组织力量,排除干扰,抓紧在办案件的结案工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从中发现线索,及时查处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活动;对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和各种质量案件进行认真清查,绝不姑息。

 六、切实解决好目前群众最关心的住宅质量问题

  各级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要公开向社会承诺,凡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交付使用的住宅都是合格住宅,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抓好住宅规划设计审查,着力消除住宅屋面墙面渗漏、给排水管道不畅等质量通病,实行建设、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定期回访制,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新建的住宅小区和楼宇,要实行物业管理;已建成的小区和楼宇,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改变住宅小区“一年新,两年旧,三年破”的不正常现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镇居民住宅质量安全意识。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进行清理检查,坚决制止不按规划建设、破坏小区环境质量的行为。

 七、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各级计划、建设、经贸、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项目,从物资采购到工程建设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各地、各部门要主动进行自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要重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作用。欢迎中央驻黔新闻单位对我省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宣传报道和批评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对那些质量好的工程(如鲁班奖工程、部样板工程、省优质工程等)及时给予表扬,对那些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经与有关部门核实后,可通过不同方式予以揭露和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万众一心抓质量的舆论氛围。

 八、及时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制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组成由有关领导挂帅的工程质量检查小组,在3月1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3月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监理情况,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情况,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腐败行为等。自查中如发现越级设计施工、层层转包,挂靠、挪用资金等现象要及时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建设工程该推倒的要推倒重来,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决不让不合格建筑物投入使用。对那些资质等级与工程建设要求不符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撤换。

  (二)成立由省有关领导担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程建设质量检查组,于今年3月5日至20日对全省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根据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制度。一是在省监察厅设立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电话;二是在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设立工程质量投诉电话;三是在贵州电视台、贵州日报、贵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设立工程质量投诉电话;四是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设立工程质量投诉电话。具体投诉电话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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