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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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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88]40号

  【发布日期】1988-06-21

  【生效日期】1988-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

(试行)

(1988年6月21日黔府〔1988〕40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和省政府黔府〔198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对在上等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和职工,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达到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标准的,分别由省和地区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企业获得“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后,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颁发的先进标志和称号。

 第四条 企业每升高一个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职工按平均工资计发一个月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和包干留利中列支,免交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发放奖金应论功行赏,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经审查批准上等级的企业,给予职工升级奖励。

  升级面:达到省预备级企业的为4%;

  达到省级先进企业的为7%;

  达到国家二级企业的为10%;

  达到国家一级企业的为15%;

  达到国家特级企业的为20%。

  升级人数的计算,以颁发企业等级证书年度的在册正式职工为准。此项升级为固定升级,升级对象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主要是在生产(工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职工(包括厂级领导)。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升级所需资金,从企业上浮工资中开支;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上浮部分进入成本。升级执行时间,从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计算。

  升级增加标准工资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先进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优秀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一级和特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劳动模范”的称号。

  “先进厂长(经理)”称号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优秀厂长(经理)”称号由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省经济委员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省政府授予。

 第七条 凡进入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等级的,国家在原材料、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方面,按照计划作为优先供应单位。在信贷方面,银行作为择优扶植的条件,优先安排其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 企业升级不搞“终身制”。不管进入哪一个等级的企业,凡是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物质消耗明显上升,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企业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都要限期扭转。到期仍不能扭转的,要降低等级,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一切奖励。企业经过整顿,可以重新确认等级,但职工不得重复提奖。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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