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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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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5]68号

  【发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1995-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68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粮食厅、物价局制定的《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逐级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以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稳定粮价,稳定社会,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 物价局 粮食厅

            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一、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用经济手段稳定粮油市场,防止粮油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粮食风险基金是本省各级政府用于平抑粮油市场价格,维护粮油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三、省级粮食风险基金1994粮食年度起已经建立。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从1995粮食年度起开始建立。县(市)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地自行确定。

 四、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支出和省政府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调节粮油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差价支出,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市地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支出和市地政府、行署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市地级储备粮油调节粮油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差价支出。

  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以上用途确定。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扶救济、救灾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

 五、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由省级预算安排;二是中央补助的专项补贴款;三是销售省级储备粮油的差价收入部分。

  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市地财政预算安排和其它资金构成。1995年,为调动市地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积极性,省从已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亿元,对市地进行补助,省与市地按1:2的资金比例配备。

 六、各市地政府和行署要组织财政、物价、粮食等部门认真测算,按照第四条规定用途初步确定市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根据各市地初步确定的规模,核定各市地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各市地实施筹措资金总额不得少于最低规模,除省补助资金外,缺额部分全部由各市地自筹。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5年内全部到位。市地自筹资金到位,省补助资金即到位,市地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的,省不予补助。粮食风险基金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七、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与粮食、物价部门共同管理。其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时,应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额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转来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应安排的资金来源。

 九、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平抑市场粮油价格时,其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进价成本,高于进价成本的部分,作增加粮食风险基金处理。一旦销售价格低于进价成本,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十、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粮食厅、物价局备案。

 十一、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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