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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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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601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55号

  【发布日期】1996-04-02

  【生效日期】1996-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4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修改为:“《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在第二款“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之后增加“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五人。”在第三款增加“如果担任,必须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三、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和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第(三)项“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后增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项中的“增选”修改为“选举”。在第(十)项增加“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四、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专职常务主席每乡、镇不得少于一人”的规定,并将第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五、第八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缺位时,由主席团在副主席中推定代理人选,直到下一次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删去第九条。

 七、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主席团常务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的规定删去。

 九、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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