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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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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2-15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5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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