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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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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等部门关于 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05-21

  【生效日期】1999-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

等部门关于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豫政办〔1999〕28号)  省粮食厅、计委、财政厅、农发行《关于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精神,为进一步管好我省储备粮,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歉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的基本稳定,1999年通过资产整体划转方式上收4亿公斤左右仓容的粮油仓库,作为省直属粮食储备库。现就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规模。省政府决定全省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其中省级储备粮4亿公斤。对已建立的7.5亿公斤储备粮,1999年不再增加。食油储备规模1000万公斤,其中省级500万公斤。各市地特别是主销区和中心城市也要根据本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一定规模的储备粮油,搞好本地区的粮食调控。

 二、储备粮的管理。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厅负责集中管理,并承担收储、吞吐和转换等具体业务。从1999年1月1日起,现存的省级储备粮油都要集中到省直属粮油储备库,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其具体库点由省粮食厅会同省计委、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省直属粮油储备库点确定后,原库存的市地级储备粮油、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以库(站)正式统计报表为准,并要逐步与非省直属储备库(站)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相互划转转对冲。其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厅和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动用省级储备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一般情况下,平抑市场、安排救灾等,应先使用市地储备粮解决。如需动用省级储备粮,须由省粮食厅会同省计委、财政、物价、民政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计划和价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厅组织实施。

 三、费用和利息补贴拨补。省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和利息补贴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厅通过省财政厅在省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期拨付给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资金和省财政拨补的费用、利息补贴。

 四、实行粮食储备与经营分开。对省级储备粮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采取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的管理办法,单独统计上报,单独核算,与经营业务彻底分开。

 五、储备粮油的轮换。各储备库点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年限和品质变化情况,提出轮换意见,填报“省级储备粮油调点、转换申报书”,报省粮食厅和财政厅共同批准,适时开展轮换,推陈储新,确保粮油质量良好。

 六、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定期全面核查库存,切实做到帐实相符,确保省级储备粮发挥调控作用,为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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