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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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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件切实 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4]92号

  【发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4-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国发〔1994〕53号文件

切实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4〕92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国务院于9月29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并于10月31日召开了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近几个月来,我省各地迅速行动,在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我省药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少数地方擅自开办药材市场,药品购销中回扣盛行,违法、失实的药品广告充斥街市,特别是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为此,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与国务院《紧急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市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立场上,顾大局、识大体,维护全局利益,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切实搞好《紧急通知》中要求的各项整顿任务。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药品管理状况的目标考核制度。各市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对药品管理混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李志斌副省长担任组长,省卫生厅、医药局、工商局、贸易厅、技术监督局、公安厅、监察厅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见《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4〕24号,不另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各市地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紧急通知》中的几项重要工作任务

  (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凡不符合条件或不按法定程序申领证照的,医药、卫生、工商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开办又未达到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

  对药品批发企业,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以及向指定的特定地区或者单位供应药品的能力,对不具有上述供应药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法停止其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二)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凡未依法按程序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应当坚决依法查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任何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禁止配制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购销药品要实行公平竞争,禁止采用回扣或者行贿、索贿等手段。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查有关药品的宣传广告内容,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刊播,违者要依法查处。

  (三)关于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设立,必须按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的条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对已设立的未按《紧急通知》要求审批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停业整顿;对擅自设立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

  各级“打假”机构要组织卫生、医药、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列为“打假”的重点;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惩。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来抓。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卫生、医药、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所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紧急通知》精神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迅速组织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要停产整顿;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要停业整顿;违反有关规定购销药品或从事药品批发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明年元月份,各市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2月份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到各地检查。各市地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药品管理的清查、整顿情况于明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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