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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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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9-12

  【生效日期】1988-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试行)

(1988年9月12日)  为了使省政府公文处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理顺行文关系,减少运转环节和不必要的发文,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各方面的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受理范围

  省政府受理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兄弟省、市、自治区,本省省辖市政府、各地区行署以及省政府直属各委、办、厅、局给省政府的公文。县(市、区)政府和省直副厅级以下单位的公文,除有关重大灾情、事故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二、受理渠道

  省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文电处负责接收,领导同志和其他处室不直接受理。未经文电处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如发生误压、漏办、丢失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员承担。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文电处可提出意见,予以退回。

 三、传递、办理程序

  文电处对收到的公文,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签,并提出分办意见,由办公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批转有关方面办理。其中,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兄弟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文电处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后按照批示办理;市、地、省直厅局报送省政府的请示,由文电处提出分办意见,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请有关部门办理并径复来文单位,需要省政府审批的,转有关处室审理并径送有关副秘书长、主管副省长审批;报送省政府的报告,文电处转有关处室对报告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意见送有关副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审阅;主送“省委并报省政府”的公文,文电处只送省政府有关领导传阅;省委、省政府或两个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审签后,文电处转请省委办公厅主办。

  转有关处室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处室办完并经有关副秘书长审理后,退文电处。需再呈送其他领导同志阅批、签发及转送其他处室或省直有关单位办理、征求意见的公文,由文电处负责传递。领导同志、处室之间一般不直接横传公文。

  带有省政府领导批示且须查、转办的内部刊物、工作函件、信访批件等,由文电处登记后,分别转负责查办的处室和有关部门落实。

 四、文件形式

  1、带有全局性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如发布全省性的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指示、命令、通知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198×〕×号)的形式印发。

  2、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报告,对市、地和省直各单位请示的批复,同国家各部委,兄弟省、市、自治区联系和商洽工作,以及需要以省政府名义通知联系、洽谈的一般性问题,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8×〕×号)的形式印发。

  3、省政府任免干部的通知,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豫政任〔198×〕×号)的形式印发。

  4、须经省政府同意,但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有关全省性的问题,如召开重要会议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政策的意见,给上级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情况报告,以及对全省性工作发出的通知、通报、以及转发市地、厅级单位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198×〕×号)的形式印发。

  5、经省政府批准的出国、赴港澳事宜,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豫政办出〔198×〕×号)的形式印发。

  6、经省政府同意,承办处理的人大、政协方面的建议、提案、代省政府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所作的批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询问、答复、商洽一般具体事务性工作,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文(8×)×号)的形式印发。

  7、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除根据领导指示以省政府名义用正式文件转发外),省政府领导召开的办公会议纪要,以及需要印发给有关单位参照学习执行的文件资料等,一般用白头文件(编号:“豫政阅〔198×〕×号)的形式印发。

  8、向全省或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公布某项政策、法令和重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周知和遵守的事项,除根据领导批示全文登报以外,一般省政府名义用宜于张贴的布告、通告的形式,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印发。

 五、发文规则

  1、凡是可以用电话、传真电报、密码电报,甚至面谈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文件;

  2、凡是可以用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解决的问题,不印发省政府文件;可以用白头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正式文件。

  3、凡属省直各委、办、厅、局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部门自己行文或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不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或批转。

  4、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包括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会议)纪要,不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批转或转发。重要的,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而后仍由部门发文。

 六、拟稿、审核

  1、各处室草拟、审核、修改公文时,要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办理,并统一使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稿纸》(电报使用“密码”或“传真”稿纸),用钢笔或毛笔认真誊写清楚,以便审批、排(打)印、查阅、存档。

  2、公文拟稿,内容必须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相符合;注意政策的纵向的连续性和横向的一致性,避免顾此失彼,相互抵触;具体办法、措施要周严可行,切合工作实际。

  3、拟稿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其中所用的材料、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点、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拟稿人要签署单位、姓名、电话并经本处室负责同志核稿,而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4、拟发的公文,如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应请省政府有关厅局会审,提出意见(注:意见须由该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能代表该部门意见)。

  5、建立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拟发的公文,有关处室要全面严格审理,并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再送公文把关的办公厅副主任审修把关,而后呈有关副省长、省长或秘书长签发。所有拟发的公文,有关处长未审理的,不得送主管副秘书长;未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的,不得送副省长或秘书长;未经秘书长或副省长审核的,不得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

 七、审批、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审批签发要体现分工负责的原则。凡主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事情,由主管副省长签发;重要的,主管副省长提出审批意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秘书长(秘书长不在时委托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秘书长提出审批意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宜用铅笔和其他不符合记录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审批、签发公文,一般要具备意见、姓名和时间三要素,不要只画圈、不签署意见,应有明确的态度,以便承办人员据以办理。

 八、运转、催办

  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抓紧,尽量缩短周转时间。急件要随到随办,一般文件要做到一日一清不得压误。要严格传递、催办制度。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过程中的催办工作,由文电处负责。凡送请领导批示、审阅、签发、传阅和各处室办理的公文,一般附以《公文运转登记卡》,文电处有关人员凭登记卡予以催办。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隔过下传或送请代管的领导审批;重要的,可以视公文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跟踪送批的办法。树立快节奏、高效率的观念,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防压误、丢失和疏漏。

 九、印发、存档

  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校对、付印、分发、存档工作,由文电处负责;印发省长、副省长讲话的讨论稿和其他送领导审批、参阅的各种稿件资料,由主管处负责校对;内部刊物由主管处编稿、送印、校对和存档,文电处负责分装、送发。

 十、答复

  省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除按照领导批示正式行文批复或转发外,其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均由文电处根据情况分别采用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查询公文办理情况的人员,统一由文电处接待。答复内容只限结论性的批示精神。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人员均不得对外透露领导同志的具体批示。特别是在公文办理尚未终结时,不准将领导批示和详细办理情况向有关单位答复或出示、借阅原件。确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非持领导批示原件不能开展工作的,可将复印件给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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