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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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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05

  【生效日期】1999-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5日)各市、地交通局、财政局: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切实做好现阶段我省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要切实加大征收、稽查工作力度。全体征收人员要迅速扭转坐等缴费的消极征费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变坐等别人上门缴费为主动上门收缴、催缴。与此同时,要广泛宣传国家及省交通规费征管政策规定,增强有车单位和个人的主动缴费意识。稽查人员要改变目前工作的盲目性,以有限的人员、精力,按照省政府豫政〔1998〕34号文件要求,搞有针对性的稽查,加大对长期偷、漏费车主的稽查力度,使抱有侥幸心理的偷、漏费车主打消念头,自觉、主动缴费。

 二、各市地必须严格控制交通规费减、免范围,防止乱开口子,随意减免费款现象的出现,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钻改革的空子,以权谋私、谋利。

 三、各市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交通厅规定时间将应上解省交通厅的规费及时上报、上解,严禁截留、坐支、挪用费款。

 四、坚决纠正抢征费款的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抢征费款,混淆不同费种间的征收界限。否则,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

 五、各市地必须在每月的20-25号将下月的稽查计划上报省交通厅审批,逾期不再办理。稽查计划必须有专人负责,填报内容规范、完整。稽查报表必须在每月的10号以前上报,否则省交通厅将停止对该市、地稽查计划的审批。

 六、请各市地认真遵照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继续征收河南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的通知》(豫经贸交〔1998〕877号)精神,切实做好1999年度道口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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