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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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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3]1号

  【发布日期】1993-01-03

  【生效日期】1993-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行政公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行政公署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

  (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二条 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及时办理任免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的,必须先免后任;原属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改由政府任命时,应先免后任;呈报任命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的,必要时应注明排列次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机构撤销或合并,工作人员在岗位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报任命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省管事业单位任命的现职处长、副处长和相当职务的行政领导人员,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正、副职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正职,省管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年度备案名册,须于第二年二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一式二份。名册迳送省人事厅。

 第十六条 报请任免工作人员的呈报表中所列机构、职务名称必须书写全称,其它项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事宜。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和《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由省人事厅另行修订颁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使用的《任命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人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干部任免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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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出生年月(岁)│  │民 族│     │

├─────┼──┼──┴─┼─────┬─┴──┼──┬┴─────┤

│籍 贯  │  │入党时间│     │家庭出身│  │      │

├─────┼──┼────┴─┬───┼────┼──┤      │

│出生地  │  │参加工作时间│   │本人成份│  │  照   │

├─────┼──┼────┬─┴───┼────┼──┤      │

│学 历  │  │毕业院校│     │工资情况│  │      │

├─────┼──┼────┼─────┼────┼──┤  片   │

│学位或职称│  │及专业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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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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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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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免职务 │                            │

├─────┴──┬─────────────────────────┤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                         │

│及有何种专长  │                         │

├───┬────┴─────────────────────────┤

│工  │                              │

│作  │                              │

│简  │                              │

│历  │                              │

├───┼──────────────────────────────┤

│政 审│                              │

│治 查│                              │

│历 情│                              │

│史 况│                              │

├───┼──────────────────────────────┤

│奖  │                              │

│惩  │                              │

│情  │                              │

│况  │                              │

├─┬─┴──┬────┬───┬────┬─────────────┤

│ │ 称 谓│ 姓 名 │ 年龄 │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家│    │    │   │    │             │

│庭├────┼────┼───┼────┼─────────────┤

│主│    │    │   │    │             │

│要├────┼────┼───┼────┼─────────────┤

│成│    │    │   │    │             │

│员├────┼────┼───┼────┼─────────────┤

│及│    │    │   │    │             │

│主├────┼────┼───┼────┼─────────────┤

│要│    │    │   │    │             │

│社├────┼────┼───┼────┼─────────────┤

│会│    │    │   │    │             │

│关├────┼────┼───┼────┼─────────────┤

│系│    │    │   │    │             │

├─┼────┴────┴──┬┴┬───┴─────────────┤

│ │            │ │                 │

│呈│            │审│                 │

│报│            │批│                 │

│单│    (盖章)     │意│                 │

│位│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 │            │ │                 │

├─┼────────────┴─┴─────────────────┤

│备│                                │

│ │                                │

│注│                                │

└─┴────────────────────────────────┘

 附件二:   年度报省政府备案的现职行政领导人员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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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姓名 │ 性 民 │籍 贯│出 生│参加工│党派│文化│选举、任│

│  │   │ 别 族 │   │年 月│作时间│  │程度│命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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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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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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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人员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管事业单位相当副处长以上行政领导人员;各省辖市政府和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人员;省管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2、每年的二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备案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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