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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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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6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3-31

  【生效日期】1998-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10月28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对教唆人按本规定处罚。”

 二、第十条修改为:“实施处罚时,执罚人员必须按规定出具罚没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原条文: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被监护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其罚款和应赔偿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 实施处罚时,执罚人员必须按规定出具罚没票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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