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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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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1]36号

  【发布日期】2001-08-26

  【生效日期】2001-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01〕36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理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根据各级政府本次机构改革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变化情况,现就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设在经贸委,下同)承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机构或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当地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同级卫生部门承担;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在当地的办事处承担。各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事业单位及相应编制、人员、经费及国有资产,一并划转同级相应部门。

 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专项安全监察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锅容管特作业人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三、各类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各部门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和本次机构改革的职能分工执行。锅容管特事故必须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对伤亡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在调查处理报告形成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无主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划转和移交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配合和衔接工作,不能出现断档。在职能移交到位之前,劳动部门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各专项安全监察职责;移交到位后,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五、在此之前,有关文件若有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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