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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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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发布单位】816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2001-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

(试行)

(2001年9月13日)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财产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财产保险基本保险条款、附加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四条 展业自律

  1、严格执行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必须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退费、定额赔付等。

  2、各公司开发的新险种,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新开发的险种实行保护期,期限为六个月。在保护期内,其他公司不得经营该险种。

  3、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及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等活动。

  5、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保险代理自律

  1、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拟招聘的保险代理人,必须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保险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人要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代理协议开展业务,并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不得将保单和保费收据交保险代理人使用。

  3、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参照《河南省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管理自律规则》执行。

 第六条 附则

  1、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经讨论研究、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处罚。

  2、本规则经河南省各省级会员单位讨论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施行。

  3、本规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4、本规则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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