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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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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4]29号

  【发布日期】1994-06-13

  【生效日期】1994-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1994〕29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  目前,我省城镇地籍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远不能适应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切实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范围。此项工作主要是对全省现有省辖地级市、省辖县级市、县城及建制镇、城镇建成区面积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定级和估价、土地统计等,建立健全日常地籍管理和信息系统。

 二、目的和要求。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土地权属状况、使用类型、数量、分布、质量、价格等,为城镇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地产市场服务。各地要在1995年底前全部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城镇土地定级估价任务。具体工作安排由省土地管理局另行下达。

 三、组织领导。全省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由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市地、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日常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并抓好落实。城建、测绘、规划、房产、统计、商业、地质、水利、交通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无偿或以优惠的价格提供有关资料和劳务。

 四、经费问题。城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从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出让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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