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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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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6-30

  【生效日期】1986-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伪劣眼镜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业、轻工、乡镇企业等有关眼镜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眼镜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在预防保健或医疗单位内设立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员,须由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眼科医师担任,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员对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阻挠。

 第五条 一切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试行标准》。

  国家和我省没有标准的特殊用途眼镜以及眼睛的新品种,生产单位应制定企业标准,经地、市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经销外省的眼镜,应提供企业标准,经当地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 生产、加工眼镜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

  (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须经专门培训,并经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健全。

 第七条 经销眼镜的商店或专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

  (二)营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第八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开业。

 第九条 国营、集体、个人销售的眼镜,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印贴厂方或当地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所发的合格标记。没有合格标记的,一律不准出售。

 第十条 禁止使用普通玻璃和残次废料制造眼镜,禁止不符合标准的眼镜出厂,禁止贩卖伪劣眼镜。

 第十一条 配制和出售各种矫治眼镜(不包括简单老花镜),应符合医院或专业验光单位的配镜处方。

 第十二条 设立验光部门,须经同级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验光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方可从事验光工作。

 第十三条 眼镜卫生质量实行无偿取样监测。监测后的样品,应退还被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被检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以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为主,并根据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商品或非法所得、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擅自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

  (二)原材料不符合标准、粗制滥造眼镜的;

  (三)不按验光处方配制眼镜的;

  (四)销售伪劣眼镜的;

  (五)无证经营眼镜的;

  (六)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人员无理取闹、妨碍公务的。

  罚没款交地方财政。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眼镜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

 附件:       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试行标准

 一、镜片的一般要求:

  透明度和光洁度良好;质地均匀,无霍光、无条纹;距镜片中心15毫米(含15毫米)以内,不得有分散的气泡和不透明颗粒;15毫米以外,直径小于0.1毫米(含0.1毫米)分散的气泡和不透明颗粒不得超过两个。

               ±6.00D、 →6度弯

 镜片的基本弯度A48―56mm:±6.00、 →3度弯

               ±10.00D、→0度弯

 二、屈光度允许误差:

  各种原料制成的镜片,用光学镜度计测试,不得超过下列误差:

  1、球镜屈光度允许误差

           屈 光 度 允 许 误 差 (D)

 屈光度     光 学 眼 镜 片  普 通 眼 镜 片

 0.00(平光)     -0.06       -0.08

±0.25~±2.00    ±0.06      ±0.08

±2.25~±4.00    ±0.08      ±0.12

±4.25~±8.00    ±0.12      ±0.15

±8.25~±12.00    ±0.15      ±0.18

±12.00以上      ±0.20      ±0.25

  注:进口镜片及水晶镜片的度数误差同光学眼镜片

  2、柱镜屈光度允许误差

           屈光度允许误差      成 镜 的

  屈光度     光学眼镜片  普通眼镜片   轴向误差

±0.25~±2.00   ±0.08   ±0.10      3.0°

±2.25~±4.00   ±0.12   ±0.14      2.0°

±4.25~±6.00   ±0.15   ±0.17      1.5°

 三、成镜镜片中心位移配对要求

  屈光度     中心位移允许误差   配  对  要  求

 0.00~±0.50   5mm(或0.25△) 双侧镜片的光学中心应符

                   合瞳孔距离,误差不超过

±0.75~±3.00   2mm       2mm,中心位移对称,不

±3.25~±6.00   1.5mm      许一高一低;两侧重量基

                   本一致。双侧镜片的屈光

                   度误差方向应相同。

±6.00以上     1mm

 四、镜片中心厚度和边缘及厚度

 近   视   中心厚度    远 视      边缘厚度

         (mm)            (mm)

 0.00~-1.00  1.6~1.8   +0.25~+1.00    1.5~1.7

-1.25~-2.00  1.5~1.7   +1.25~+2.00    1.2~1.4

-2.25~-4.00  1.3~1.5   +2.25~+3.00    1.0~1.2

-4.25~-6.00  1.0~1.3   +3.25~+4.04    0.8~1.0

-6.25以上    0.8~1.0   +4.25以上     0.6~0.8

 五、接触镜、特殊用途眼镜、新增品种。镜片毛料,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六、普通玻璃,包括白色、青色、蔚蓝色等,均不准磨制眼镜片、水晶不宜磨制眼镜,必要时应选用密度均匀、无条纹、无水花的原料,屈光度光学中心的允许误差,应按光学镜片的要求,从严掌握。

 七、镜架应结构牢固,戴用舒适。大小适合戴用者面型,眼镜在眼前的倾角一般为10°-15°。

 八、检验方法:

  1、镜片的屈光度、光学中心、柱镜轴向,均用光学镜度计测定。

  2、霍光:手持镜片置于眼前250mm-300mm处,作与视线垂直方向移动,观察镜片里的物象是否变形或跳动。

  3、镜片光洁度及各种疵病;在60w白炽灯下,以黑色屏幕为背景目测,必要时用4-10倍放大镜检验。

  4、厚度:用厚卡尺或百分表测量。

  5、平光镜厚度偏差:用斜光仪或厚度卡尺测量镜片两端最大厚度差。

 九、主要用语的含义:

  1、光学眼镜片:全部按光学玻璃工艺要求熔制成形,有各种稳定的理化性能、用光学眼镜片毛坯为材料,磨制成光学镜片,包括光学白片,光学克司片(浅蓝色),光学克赛片(粉红色)等。

  2、普通眼镜片:坩埚炉熔炼,人工吹制成型,有各种较稳定的理化性能,制成镜片专用玻璃毛坯。以此为原料磨制成普通眼镜片,包括白片、克司片、克赛片等。

  3、霍光:为镜片加工生产中引起的表面不平或内部光密度、应力不一致,造成镜片屈光不均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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