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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豫政[1995]44号
【发布日期】1995-06-15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购小汽车
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44号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增加水利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现将《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
(1995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增加水利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全省自1995年7月1日起,开始对新购小汽车(含面包车及更新车,下同)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第二条 全省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各类省外驻豫行政、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凡自1995年7月1日起新购的小汽车(不含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和残疾人购置自用的小汽车),一律按购车发票金额的3%一次性缴纳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第三条 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由各级政府水利筹资办明确征管专职人员,会同各级公安车辆管理单位在发放小汽车牌照前收缴。
第四条 新购小汽车征集的水利建设附加资金,交省50%,市地留50%。市地与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第五条 各级收缴的水利建设附加资金要存入同级水利筹资专户;按比例交省部分,由市地水利筹资办按季解缴到省水利筹资办,年终交齐。
第六条 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的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为统一征集,要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专用章”。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分成比例掌握的此项水利资金,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由水利部门按照计划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予以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注重投资效益。各市地、县留成部分,首先要保证中央、省定重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的需要。对此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各级审计机关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预算调节资金和一切税收。
第十条 开展此项工作业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比照省政府《关于<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办理。
第十一条 各市地不得擅自减免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也不得层层加码或扩大征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水利筹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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