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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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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郑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市、县(市)、区依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游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设置游乐设施和其他经营性设施。”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剥刮树皮”之后增加“损伤树根”的内容。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公共道路上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行使处罚权;

  (二)在居住区和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管界内的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三)在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管界内的违法行为及擅自砍伐私有树木的行为,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四)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中“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作的”的内容。

  八、删去第四十三条。

  九、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之后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内容。

  十、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并负责解释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内容。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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