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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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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4]68号

  【发布日期】1994-12-17

  【生效日期】1994-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68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深化企业改革的部置,现就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企业按登记的国有资产额,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凭证。国家以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企业法人财产,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二、凡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行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类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转让企业产权的底价。资产评估应以当前市场价格为主要依据,既不能低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不能高评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禁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

 三、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中外合资合作或“国有民营”时,要组织专人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对原企业亏损,资产报损、报废,已经成为坏帐的债权债务,经过认真核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分别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部门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将原国有企业的“包袱”带给新组建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如果国有资产总额太大,影响企业资本金利润率,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原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单位的资产,可暂不折价入股,土地使用权价值也可暂不折股,由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国有股比重过大的,经批准可将部分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五、股份制企业在股利分配时要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应及时上缴。如企业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国家股股利可作为企业对国家负债有偿使用,收取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资金占用费;或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办理增资手续,作为新增加的国家股。

 六、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调动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小型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将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对中小型国有工交、商业、服务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和服务网点、边远门市部,可通过清产核资推向市场公开拍卖、出售或租赁。购买和承租者可以是国内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商(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企业除外)。外商购买企业产权超过25%时,可注册为中外合资企业。

  对可以独立经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内能够收回全部资产价值和合理利润(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签订契约,租赁给职工经营使用,按期收回租赁费,租赁期满后,资产归租赁者所有。

 八、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企业兼并,要打破所有制界限,既可以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兼并其他所有制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可兼并国有企业。企业兼并要等价交换。同一管理级次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原则上实行无偿划拨。不同管理级次、不同所有制之间必须有偿兼并。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的,兼并企业可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所有权。被兼并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将出售资产收入转交劳动部门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统筹金,用于被兼并企业离退休职工。

 九、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按投资份额和级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同级财政,由本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

 十、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处置(包括出售、出租和抵押)。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当于该设备的净值收回部分,必须用于生产经营。

 十一、设在市区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区改造或企业的需要,搬迁出市区重建者,原企业不动产出售的价款,全部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新建和设备改造。

 十二、为了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竞争能力,对集团本身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申请批准,按管理级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给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以建立产权纽带。

 十三、允许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实行一厂多制。亏损企业中有条件搞活的分厂或车间,其占有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授权给分厂或车间作为注册和经营的资本金,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扶持举办的第三产业,开办初期有困难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应交国家的投资分红、租赁费或资产占用费,三年内不交或减半交纳,作为国家投资,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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