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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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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两扭两创”活动 强县级财源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4]70号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1994-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两扭两创”活动

加强县级财源建设的通知

(豫政〔1994〕70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六日)  自1991年我省开展“两扭两创”活动以来,各级、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县级财政实力逐年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截止1993年底,全省已有10个县(市、区)财政收入超亿元;11个县摘掉财政补贴帽子,实现了财政自给;11户企业年实现税利超亿元。进入1994年后,随着财政、税收等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给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县级财源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和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加快县级财源建设步伐

  在新的财税体制形势下,县级财源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大改革力度,发展地方经济,巩固现有财源;以效益型财源的开拓、农业综合开发和第三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快培育新的财源生长点,保持县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逐步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按照上述思路,县级财源建设工作的重点:一是从当地实际出发,确立具有本地特点的财源结构,逐步形成梯级替代财源。二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核心,以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机制转换为重点,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本地财政经济的增长由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巩固和发展现有财源。三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加快开发农村财源。传统农业地区,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在保证粮食生产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和养殖业,走种养加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的路子,逐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富县、富民、富财政。四是加快“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的发展步伐,逐步实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增效益。五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县(市)、乡(镇)财政收入。六是积极培育新的财源生长点,拓展理财新领域。七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勤俭节约,过紧日子,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

 二、调整财源建设规划目标,加大县级财政创收扭补力度

  按照新的财税体制,“八五”后两年县级财政创收扭补目标是:全省116个县(市)财政收入1994年要达到62.19亿元,比1993年增长12.53%;1995年达到71.25亿元,比1994年增长14.56%。到1995年,争取有3个县(市)财政收入超过2亿元;在目前10个县(市)的基础上,再有8至10个县(市)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1993年财政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县,“八五”期末要减少一半。对原体制中的补贴县,要在11个县实现扭补的基础上,“八五”期末再有7至10个县扭转补贴面貌。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调整创收扭补规划目标,层层落实到企业和乡镇,并从现在起着手研究制订“九五”期间县级财源建设规划。

  调整后的“八五”后两年县级财源建设规划目标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规划落实。完成调整后的“八五”后两年县级财源建设规划目标,对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财政良性循环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支持县级经济发展,加快县级财源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到经济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它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真正形成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财源建设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把县级财政创收扭补、企业创税利扭亏目标同县(市)长、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挂起钩来,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二)各级每年安排财政预算时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财源建设。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县(市)财源建设项目。各市地每年要按本级当年预算财力的4%至8%,安排县(市)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各县(市)要按当年预算财力的5%至10%,建立财源建设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骨干财源建设项目。

  (三)各县(市)每年要从农业特产税实征税额中提取15%(烟叶农业特产税3%)作为税源培植基金,用于开发农业特产资源,增加农业特产税收入。烟叶农业特产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高的县(市),每年烟叶农业特产税比1993年增长部分,要大部分用于发展工业生产。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各项有偿使用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扶持县级生产发展。省、市地财政部门要将财政信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县、乡财源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在当年预算中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投放,要和县(市)财源建设项目紧密结合起来。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财源建设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用好各项技改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六)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各级在狠抓生产发展,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大力节约各项经费支出。要坚持量力而行,量钱办事,不能急功近利,寅吃卯粮。要深化改革,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公疗费、电话费、会议费等难点支出项目。要严格党政机关干部配备小汽车的标准,禁止超标准购买豪华小轿车。要严禁挪用各种扶持资金,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发展生产上去。

 四、建立激励机制,严格奖惩政策

  (一)对“八五”期间财政收入高于全省县级财政收入平均增长水平且每年增长10%以上的2亿元县(市)、1亿元县(市)、8000万元县(市),省财政厅予以奖励。其中,对提前完成2亿元、1亿元和8000万元的县(市),省分别奖励生产发展基金20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按期达到上述创收目标的县(市),省分别奖励生产发展基金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未按期达到创收目标的县(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回所扶持资金,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向上级政府写出限期实现创收目标的专题报告。对8000万元以下创收升档县(市)的奖惩办法,由各市地自行制定。

  (二)在现行新老财政体制并行的情况下,按老体制口径确定的财政补贴县,“八五”期间提前实现扭补的,省奖给生产发展基金100万元,定额补贴款不提前扣减,并再奖给1至2年定额补贴款;按期实现扭补的,省奖给生产发展基金80万元,并再奖给1至2年定额补贴款;未按期扭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扭补协议到期后的次年开始扣减补贴款,每年扣减三分之一,3年扣完,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向上级政府写出限期扭补专题报告。各市地对扭补县也要制定奖励办法。

  (三)为鼓励地方企业争创利润,从1993年起,对年实现利润超千万元,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奖给企业10万元,用于奖励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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