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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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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4]61号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1994-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测报

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1994〕61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水文测报是搞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条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前期工作和基础工作。我省水资源紧缺,旱涝灾害频繁,水文工作十分重要。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水文测报设施和工作场地屡被盗窃、破坏,严重干扰了水文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水文测验河段、观测设备、断面设施、测量标志、防汛料物、通讯线路、备用电源、照明设施和水文工作场所是准确测报雨情、水情,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地要严加保护。为做好水文测报设施和水文工作场地的安全防范工作,省政府于1984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设备和测验场地的通告》,省水利厅于1993年7月27日发布了《河南省<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水政字〔1993〕014号),对水文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容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依照有关法规,划定水文测验河段和水文设施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对水文测验河段和水文设施保护区内的所有违章建筑,包括各类建章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严加禁止,并限期清除;其它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准毁坏和移动水文测报设施。如确需在水文测验河段和其它水文设施附近修建工程,或拆除,移动水文测报设施的,要事先征得当地水文部门同意,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开工实施。由此出现的水文设施加固、拆迁、购置和恢复费用,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要予以赔偿,水文部门要抓紧组织施工,确保及时投入运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好水文工作秩序。各级水文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情报、预报的监测机构,要积极向驻地群众宣传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意义,坚决同危害水文测报设施的行为作斗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支持配合水文部门履行职责。各级公安部门对破坏、盗窃水文测报设施和危及水文人员安全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文设施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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