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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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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4]47号

  【发布日期】1994-06-08

  【生效日期】1994-06-08

  【失效日期】2002-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

筹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4〕47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现将《河现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资金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监督各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三条 乡统筹和村提留资金属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挤占、借支。

 第四条 村提留实行村筹村管,也可以实行村筹乡管村用。乡统筹实行乡筹乡管,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乡统筹费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坚持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乡、村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凭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算方案,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总额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

  在年度预算中,乡统筹费不得挤占村提留款;村提留款必须保证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多提、重复提取或变相重复提取。按规定程序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乡(镇)提留统筹预算方案,必须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并按规定报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方案和分解办法,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村、组财会人员,一次计算分解到村组和农户,并按村组编制到户明细表。同时将预算方案及到户明细表张榜公布,并填发《农民负担通知书》,于每年5月15日前下达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算方案分解过程中加项或搭车收费。

 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村、组组织收取。乡统筹费和实行村筹乡管的村提留款项,财会人员应逐日盘点,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交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给农户开具由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不出具单据收费的,农民有权拒交。

 第九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根据实收金额和提取项目在预算中所占份额,将资金按比例划转到村有关帐户和乡统筹费科目,并做到及时入帐,限额开支。不得收入不入帐、坐支或超支。

 第十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开支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农民承担费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乡统筹费的开支,不得以拨代支或以领代报。用款单位必须凭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单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报帐。村会计应在每月初携带上月村提留款的开支单据,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办公记帐。

  对超出定项限额的开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审批手续的开支,财会人员不予报销,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各项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村提留款由村民委员会按预算方案提出使用计划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开支。重大开支项目及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和奖金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村提留款实行村筹乡管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开支。

  乡统筹费由用款单位按预算方案提出使用计划,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查签署意见,报乡(镇)长审批后开支。

  对各项审批手续不完备和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款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出纳管理的现金应按照规定及时清点,存入银行。不准以白条顶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加强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核对帐目。

  严格控制各种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不得用提留统筹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应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工作。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财会人员,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分级建帐,分项核算,加强管理。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按项目建立总帐,按村或统筹费使用单位建立明细帐,并设立现金、存款日记帐。村除建总帐、明细帐和现金、存款日记帐外,还应建立分户明细帐或结算到户登记簿。

  核算应做到科目使用正确,记帐凭证规范,开支手续完备,帐目往来清楚,帐款、帐证、帐实、帐表和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村应建立有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监督年度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支、上交,由村财会人员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将上一年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支结存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提高使用效益。审计监督工作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年终应进行年度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决算,并编制年末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平衡表。同时,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当年结余各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相应抵减下年提取金额。

 第十七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应在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后,编制村提留和乡统筹资金情况表,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财会人员,应负责做好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财会档案管理工作。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和统计资料等,应分年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损坏、散失或私自外借。

  财会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农民承担费用方面法规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财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其中有本条第(二)、(三)、(四)、(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可并处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配备或随意撤换乡、村财会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单据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开支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四)利用提留统筹资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帐目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民主理财的;

  (七)不按规定公布村提留、乡统筹费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的;

  (八)不接受对村提留、乡统筹费进行审计的;

  (九)财会人员变动时,不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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