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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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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 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发布单位】81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1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6年9月21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96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告,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第一条、第二条限额规定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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