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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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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进一步 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1-24

  【生效日期】1996-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整顿卷烟市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告

(1996年1月24日武政〔199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规定,就清理整顿卷烟市场有关事项作出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凭证到指定的烟草公司及其所属批发网点进货,且不得以零代批。未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销售罚没走私烟定点企业证照,不得经营进口卷烟。

 二、在本市开办卷烟批发市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烟草专卖、公安、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卷烟批发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责令未经批准、私自开办的卷烟批发市场在限期内关闭;逾期不关闭的,坚决予以查封。

 三、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和加盖监督专用章的合同。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加强车站、码头和货物集散地卷烟流通管理;对被举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应会同公安部门或自行依法实施检查。

 四、烟草专卖、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坚决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非法倒卖卷烟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等违法行为。

 五、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对卷烟市场实行综合治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卷烟及其它烟草专卖品,一律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变卖,违者将追究单位领导人和个人的责任。

 七、阻碍有关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九、全市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工作,由市清理整顿卷烟市场领导小组负责。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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