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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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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2000-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0〕37号2000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于今年3月1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这部法律的实施,国务院于6月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各项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对此,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切实保证立法法在我省全面、正确施行。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实施工作。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立法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同志,尤其是领导同志,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立法法,广泛宣传立法法,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各项工作。省政府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省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总结近几年来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各项工作。二是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0〕5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省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42号文件),做好政府规章的公告工作。四是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规范性文件草拟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此项工作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要以贯彻实施立法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并以此推动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同志,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钻研法学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省的战略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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