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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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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组建湖北农机集团总公司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7]035号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1997-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农机集团总公司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鄂政发〔1997〕035号)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我省农机工业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带动全省农机企业尽快走集约化、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增强竞争实力,省政府决定组建湖北农机集团总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农机集团总公司(现为湖北农业机械总公司)是湖北农机集团的核心企业;其紧密层企业包括湖北隆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隆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北长江贸易公司、湖北农机劳动服务公司和湖北农机宜昌公司;其半紧密层企业为湖北拖拉机厂、湖北柴油机厂、湖北齿轮厂、湖北亚通机械总公司、武汉液压机械厂、湖北拖车厂、襄樊市拖车厂、湖北脱粒机械厂等。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集团可逐步吸收其它企业进入集团的紧密层和半紧密层,扩大松散层和协作配套层。参加集团的企业法人地位不变。

 二、湖北农机集团总公司对紧密层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半紧密层企业实行全部或部分供销总代理,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共享长远发展规划、财务统计报表和有关政策与市场信息资源。凡能纳入集团总公司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筹措和运作,由集团总公司从总体考虑并负责协调和落实。

 三、集团总公司组建后,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支农行业的优惠政策,列入省财政支持范围。集团总公司紧密层企业的财务关系、所得税征收和劳动工资等由集团总公司“一个头”对省统一结算。

 四、集团总公司隶属于省机械工业厅,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的关系、干部任免以及变更登记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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