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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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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 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9]55号

  【发布日期】1999-07-12

  【生效日期】1999-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9〕55号1999年7月12日)  为了切实壮大省级财源,保证省级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保持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切实重视和加强省级财政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努力壮大省级财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省政府的调控能力和提高省直各部门事权能力的根本保证。省财税部门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改变对全省财政工作包揽过多的作法,切实把省级收入的征收管理放到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省级收入意识,必须明确培植省级税源、组织省级收入,是共同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壮大省级财力多做工作。

 二、全面开展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兴办实体的财务和税收清理工作。 要按照鄂政发〔1999〕3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兴办实体的税收检查。省地税局要加大工作力度,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专班,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集中时间,对省直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各项应税收入,逐户清理登记,着重解决漏征漏管和各种形式的省级税源流失问题。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单位,除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抵扣财政预算拨款、划转单位预算外资金,以及通过银行强行划缴应交税款等手续,确保省级收入足额入库。

 三、迅速组织力量,加大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力度。 省级国有资产“非转经”占用费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1号令)的要求,由省财政厅制定征收方案,组织征收专班,在全面核实省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量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征收。对拒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单位,有财政预算拨款的,由财政部门抵扣拨款;属非预算拨款的,要依法收缴有关资产和收益。

 四、加强对省级财政收入的监督,确保省级收入全面完整征收入库。 强化监督是确保省级收入足额征收入库的重要手段。省财政、税收、审计、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征收管理的合力,切实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以及少征、漏征省级收入等问题。在监督内容上,要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的延伸检查。对过去省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应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在监督方式上,要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几家联合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坚决不懈地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五、充分发挥省财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大对省级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落实力度。 省财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收入征收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协调,重大事项上报省政府。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省级收入及时、完整征收入库,确保省级收入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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