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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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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关于 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12-23

  【生效日期】1994-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鄂发〔1994〕24号

1994年12月23日)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强小城镇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日益重要。当前,全国以及我省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工农结合、城乡一体、协调推进的新阶段。建设小城镇,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枢纽工程;是推动农村经济全面振兴,加速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带动第三产业发展,稳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市场发育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战略眼光和长远观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农村深化改革、全面振兴的新的突破口,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搞好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

 二、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思路与方针

  小城镇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建一个城镇、活一片经济、兴一串产业、富一方群众的要求,把小城镇建设成工业的小区、第三产业配套发展的集中点、农副产品的聚散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阵地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基本方针是:

  1、坚持集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加快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突出发展二、三产业;

  2、坚持发挥优势与形成特色相结合,立足当地资源,选准优势项目,建立支柱产业,形成城镇特色;

  3、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江、沿线、沿边、城郊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要高起点、高标准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其他地方应量力而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

  4、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保护环境,节约用地;

  5、坚持产销结合,大力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促进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的形成;

  6、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三、小城镇建设的目标与重点

  全省城市与小城镇发展的总格局是:以武汉为龙头,建设黄石、荆沙、宜昌、襄樊、十堰等大城市,以若干个中等城市和一批小城市为支撑,以星罗棋布的建制镇和小集镇为基础,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共同繁荣。

  到2000年,小城镇建设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1、现有乡政府所在地集镇应创造条件,积极发展,50%以上逐步成为建制镇;

  2、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占辖区人口总数的比重达30%以上;

  3、小城镇的中心区道路全部硬化,供水普及率达90%以上,排水设施覆盖面达8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供电、邮电、通讯、环卫、公交、消防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

  4、目前已有一定基础的小城镇,要加快发展,力争将全省25%左右的小城镇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明星镇。

  小城镇建设要抓住重点。要优先发展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较好的小城镇,加快发展乡镇企业比较发达或农村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初具规模的小城镇,着力发展位于矿区、工业走廊、名胜古迹风景区和具有产业资源优势的小城镇。

 四、小城镇建设的规划与管理

  建设小城镇必须搞好规划。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城镇建设基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各乡(镇)要在城建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县(市)的规划要求,搞好城镇建设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制定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体现超前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要确定工业区、商业(集市贸易)区和居民区的范围,尤其要强调农村工业适当连片集中发展,以利于供水、供电、仓储、运输,发挥城镇的聚集效益。随着城镇的发展和城镇居住人口的增多,要把加快第三产业的配套发展作为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为农民广开就业门路创造条件,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方便。同时,还要规划农业“两高一优”示范区,建立农副产品基地,以带动区域内农业经济的发展。

  小城镇要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绝不允许没有规划或不按规划乱占滥建,浪费土地,影响镇容。要加强对小城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管理,抓好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治脏、乱、差;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抓好合作医疗及待业、养老等保险,使城镇逐步成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五、小城镇建设的形式与途径

  小城镇建设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走各自的路子,力求体现出各自的特色。主要形式:一是乡镇企业主导型。在进行统一规划后,把新发展的乡镇企业主要摆在集镇,或以骨干项目为依托,把单个、小型、分散的企业组建成企业集团,建设工业小区,把新发展或扩展的骨干产品集中到小城镇上来。二是市场带动型。以拳头产品为依托,在农村商品集散地和流转中心建立农贸市场、交易中心、批发市场,通过市场设施建设带动小城镇的发展。三是资源开发型。以人文资源、矿产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为依托,开发建设文化旅游城镇、工矿企业城镇等。四是区位优势型。以交通枢纽和大中城市为依托,沿江、沿线、沿边、沿城发展中小集镇、卫星城镇。五是强村扩张型。以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依托,在富村的基础上建立新集镇。

  小城镇建设的主要途径:

  一是抓好产业小区建设促小城镇发展。要把发展支柱产业作为振兴小城镇经济的重点。规划建镇的地方,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自身优势,选准若干支柱产业,兴办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的工业企业,形成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区和工业小区。

  二是抓好市场体系建设促小城镇发展。要把市场体系建设作为活跃小城镇经济的重点。每个集镇都应办好规模适度、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集贸市场。有条件的集镇,要从本地的优势出发,建立相应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要,还可以建立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市场体系。

  三是抓好基础设施建设促小城镇发展。要把基础设施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点。主要是抓水、电、路、通讯,解决好生产、生活用水和电力供应,建设标准街道、进出干线、排水排污设施和通讯设施,增强城镇综合功能。

 六、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民,均可到小城镇落户:1、在小城镇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来源和固定住所;2、小城镇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及其子女;3、对小城镇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4、外地到小城镇投资办厂人员;5、在小城镇投资办厂的外商、侨胞和港澳台同胞要求照顾的亲属。

  新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制度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遵循经济合理、严格审批的原则,避免滥占耕地,做到既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率,又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乡(镇)政府按报批程序统一征用,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一次性补足土地征用费,并妥善安排被征地的农民的就业出路;提倡将土地作价以股份的形式参与联合开发,使农民享受长期收益。

  小城镇建设和非农产业小区用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的形式,依据生产、经营、生活、公用设施等不同类型的用途,结合所处地理位置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实行不同的地价政策。

  对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土地,各地要本着有利生产、保护资源、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积极研究流转办法。

  农民在小城镇落户所需住宅,可在当地政府规划的住宅区内认购土地使用权,按城镇规划要求自建,也可以购买商品房。

 八、开辟小城镇建设的多元化投资渠道

  小城镇建设要形成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外商等多元化投资格局。一是鼓励农民带资进镇兴办各种企业、工业小区,在小城镇建造住房和购买商品房;二是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参与开发,投资办厂;三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对市场和市政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投资,建成后的大部分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四是乡(镇)征收的小城镇建设维护税,大部分返回乡镇用于小城镇建设,其余部分由县(市)统一掌握使用;省管城市建设维护税,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五是乡(镇)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乡(镇)政府用于改善投资环境;六是乡(镇)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所获利润大部分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七是乡(镇)市场管理费的一部分,留给当地用作基础设施投资;八是金融部门根据小城镇建设需要,适当安排专项贷款;九是各级政府在财政收入增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发挥最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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