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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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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办[1998]174号

  【发布日期】1998-11-03

  【生效日期】1998-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

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武政办〔1998〕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问题突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金融三乱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26号),就彻底整顿金融三乱进行了专门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金融三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金融三乱干扰正常金融秩序,侵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发生支付危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和聚众闹事,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内紧外松,务求实效,认真深入开展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落到实处,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区别对待,妥善处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我市清理整顿金融三乱的具体分工是,市农委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整顿,市工商联负责民生互助会的整顿,市供销社负责股金服务部的整顿,市城市综合开发办负责房地产开发商非法集资的整顿,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的整顿,市公安、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负责非法典当及“校内银行”等办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整顿。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正面加强引导,宣传金融法规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参与金融三乱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不仅自己要承担风险,而且还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以增强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公安政法部门要适时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从严从快惩处。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整顿金融三乱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慎重,有条不紊地逐步推进。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我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学习国务院第247号令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这项工作在1998年11月中旬前完成。

  第二阶段为自查清理阶段。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三乱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如实填写清理乱集资情况统计表、清理乱办金融业务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将清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清理统计表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市分行。这项工作在1998年12月中旬前完成。凡不及时、不如实填报金融三乱情况的,其今后引发的社会问题由填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阶段为债务处置阶段。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要于1999年1月底制定出具体的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1999年3月底前完成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阶段为抽查验收阶段。为保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人民银行市分行要于1999年4月组织专班对各区县及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抽查面不能低于30%。人民银行市分行应于4月底前将抽查验收结果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抓好重点和难点整顿,金融三乱的关键环节在于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它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正常金融循序至关重要。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有批准单位的,由批准单位负责组织清退;没有批准单位,但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只有组建单位的,由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务清偿要本着风险自担的原则处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时,不能由任何非责任人承担支付出资者的责任,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按出资比例进行返还;清偿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对那些问题较大、风险比较突出的单位,要通过公安政法部门强制查封财产,拍卖变现,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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