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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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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3

  【发布文号】鄂价费字[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02-27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

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鄂价费字〔2001〕4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0年10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鄂财规发〔2001〕11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为规范这部分收费的管理和具体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部分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上述收费除省物价局有特殊规定外,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作价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核定。现行收费标准较高的,不得提高

 三、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申报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非企业组织登记证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合理成本、预期效果和必要的收费依据等资料。

 四、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的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收费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和按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二)将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加盖公章后,连同收费审批文件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对照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的收费许可证统一按计价格〔1998〕2984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收费单位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

 六、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违反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计委1号令)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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