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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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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40号

  【发布日期】2001-07-26

  【生效日期】2001-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外向型

农业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鄂政发〔2001〕40号2001年7月26日)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紧紧抓住当前内资外资积极投向一些产业的难得机遇,认真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开发精品名牌特色产品,使我省农产品能够顺利走向国内外市场,变产品优势为经济优势,变潜力优势为竞争优势,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出口创汇额。为了依靠政策,推动外向型农业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

  1、发展外向型农业的主攻点是采取有效措施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特别是引企业、引老板,与本地的资源、基地、企业进行嫁接组合,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发精品农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种子农业、加工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绿色无公害农业,以及花卉盆景、观赏鱼类等出口创汇农业。适应国外市场需要,还要重视引进良种,包括种子、种苗、种畜。外向型农业在统计口径上按统一规定办理,在具体工作上从一切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出发,进行广义操作。要内商外商一起引,国有、集体、混合经济以及个体私营经济一起引,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

  2、招商引资的重要环节是鼓励中介单位和中介人牵线搭桥。对外资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可以奖励实际引资额度的3‰。奖励资金谁受益谁支付,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到位后一次付清。引进独资企业的中介奖,由项目纳税级次的同级财政按标准颁发。

  3、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要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在招商引资工作量较大的市县,推行一站式审批。严格依法收取有关费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行一家收取,分头结算,坚决杜绝多头多家乱伸手、乱收费的行为。各有关涉农部门要依法行政,认真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的公开与公正性。加强治安环境建设,实行以公安为主的一条鞭管理,保护引进的企业和人身安全,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外向型企业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

  4、支持引进企业的发展。税收要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在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引进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所需生产经营资金贷款,金融部门要尽力优先安排。引进企业的生产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逐年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并在开始的五年内不调整。

  5、逐步提高农业开放层次,在抓引进来的同时,有组织地实行农业企业、农业技术人员、农民和农产品“走出去”,不断扩大省外、境外、国外农业技术与农业企业的合作,扩大农产品出口。凡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业企业,即认可为有条件从事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工作,授予其进出口权。不论国有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条件,都应授予。努力改变产销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农业生产与对外贸易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省计委和外经贸厅要争取粮食、油料、畜禽等农产品出口配额,其分配向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有经营实力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向基地倾斜。要减化手续,合理收费,积极提供信息服务,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和基层单位到省外境外投资兴办农业项目,输出劳务和技术。

  6、加强招商引资的项目库建设。有关部门要规范和完善项目库资料编制,定期发布信息,搞好服务。对每一个具体项目,要结合实际,本着有利经济发展和合作“双赢”的原则,一事一议,一项一策。

  7、各级要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办法,认真筹划,讲求实效,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地搞好招商引资活动。省里每年在海内外举办1-2次“农产品展销暨招商引资会”。农业和外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扶持壮大外向型龙头企业

  1、外向型农业要靠强有力的龙头企业带动。要切实支持产品有竞争力、技术有发展前途、对农户和行业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发展。省和各地都要下功夫办好重点,分层次抓,集中力量抓一个成一个。当前要突出抓好贸易和食品加工方面的龙头企业,以帮助农民解决产品卖难问题。

  2、发展外向型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必须发挥各地优势,对有出口或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形成有规模的生产基地。“十五”期间,各级都要择优扶持抓好若干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

  3、对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外向度高的龙头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发行股票和上市。

  4、实行优惠政策。第一,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按国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以下四种情况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龙头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第二,对于龙头企业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除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龙头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按国产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退税。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积极支持,优先出口退税。第三,鼓励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可按照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5、对各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条件每两年评定一次,有进有出,滚动发展。对成绩突出,出口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实行奖励。

 三、继续组织农村劳力外出务工经商

  1、农村劳力外出是增加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积累创业资本的重要渠道,也是开眼界、学本领、招商引资的重要途径。要鼓励农民出县、出省、出国,务工经商,创业兴业。

  2、招商引资既要注重高新技术产业,也要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农民就业。

  3、根据劳力就业需要,多层次多形式地组织职业培训,学技术,学管理,有的还要学外语。

  4、切实保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办证要少,一证管多项,手续要简化,尽量少收费或不收费。积极引导外出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省市县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在务工经商人员集中的地方,进行跟踪服务。对欺诈坑害务工农民的作法,要依法打击。

  5、各地要研究一些具体措施,鼓励提倡有条件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归创业,培养一批带活一方经济的农民企业家。

 四、放活农业科技人员

  1、发展外向型农业要按国际市场需求开发优质名特安全产品,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科技应用的要求越高,越需要放活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待遇。要改革科研体制,用多种有效办法鼓励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实行技术入股,或者租赁、承包、领办龙头企业。对引进科技项目、品种,产生良好效益的科技人员,有关方面可以实行重奖。

  2、允许农业科研推广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可以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可以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可以让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兼职领办、创办企业。

  3、科技人员受单位委派兴办、承包技术示范园、示范场和外向型农业企业所获得的收益,用于承包人员的奖励部分最高可达到60%。

  4、对于到生产第一线领办、承包、协办农业科技实体的技术人员,有关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着重考核其社会价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五、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

  1、发展外向型农业,必须下力理顺生产与贸易管理体制,产销结合,以销促产。鼓励农民创办购、运、销组织,引导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或合作。支持各类农村流通组织与国有工商企业、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和乡镇企业相互渗透和联合,共求发展。支持一批县乡干部参与流通,建立农产品营销公司。鼓励支持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努力培养各级市场经纪人队伍。对促进农产品流通成绩突出的干部和经纪人,要予以奖励。

  2、有关部门对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在办理证照、征用场所、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发展的优惠措施。省市县要创造条件,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大力支持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协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农产品流通工作。

  3、加快建设农村经济信息网络。以农业部门为依托,整合各部门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加快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网络。

  4、为农产品营销创造良好的条件,坚决杜绝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大宗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销售“绿色通道”,由省交通、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1、发展外向型农业,要积极培育农村资本市场,推行融资创新。农村信用社要鼓励、吸引农户、乡镇企业和龙头企业参股,建立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机制和法人治理机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为主,大力推广公议授信、联保贷款、存单质押、小额信用贷款等有效方式,以方便企业和农户。

  2、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应把支持引进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的重点。要逐步设立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外向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

 七、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1、农民要出去,外资要进来,必须解决好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力争做到土地不抛荒,经营效益能提高。

  2、鼓励农户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委托代耕等形式使土地向种田能手、科技人员和投资农业领域的各类工商企业集中。经过民主协商,可以有偿、无偿或倒贴转包。对农户外出打工无力耕种的土地,村组集体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他人代耕。

  3、在农民自愿和保证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合作经营。农民可以享有土地股利,并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4、鼓励外商外资、城乡各类工商企业和人员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开发农业。对农户承包地可以实行集中开发,反租倒包经营。对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5、支持有能力的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托管一个或多个行政村,形成“企业+村经济联合体+农户”的新型产业模式。

  6、允许对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实行拍卖经营。拍卖期限最长可为50年,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经营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其拍卖经营应当明晰产权,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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