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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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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 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01-10

  【生效日期】2002-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2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共148184人,比去年增加19410人,增长率为15%。其中师范类毕业生34498人,比去年减少2203人,非师范类毕业生113686人,比去年增加21613人。为做好2002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保持就业政策的相对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一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随着近几年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2002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按冀政〔2001〕1号文件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我省不再作政策上的调整。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纳毕业生,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贯彻“有利于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有利于保障我省重点项目、单位和部门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毕业生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毕业研究生和本省急需专业的本科生,积极投身河北的经济建设,逐步提高河北高学历层次的人才密度。各类企业以及与外贸经济相关的部门、单位要从长远发展出发,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吸纳毕业生,调整人才结构,大力储备人才。在积极吸纳本省毕业生的同时,主动引进省外高学历层次毕业生,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强化教育师资队伍。继续下大力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根据中小学师资实际需求,坚决置换代课教师和不达标师资,及时吸纳列入国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师范类毕业生进入各级各类教育师资队伍。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教师招聘、考试制度,各种面向应、往届毕业生的招聘、考试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建立完善师范类待、就业毕业生的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待、就业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结合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的实施,及时推荐应、往届师范类毕业生通过平等竞争,实现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工作,为毕业生搞好经常性服务。“人事代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代理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人事代理”的宣传力度,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无主管单位”尤其是县、乡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认识,积极吸纳和引导这些单位进入“人事代理”范围,通过“人事代理”规范用人行为,从非制度化用人转向制度化用人,提高单位自身的劳资信誉。

  五、加强就业指导体系建设,强化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各高校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关系到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大事抓实抓好,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要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确保经费投入,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要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就业推荐等相关服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观念、择业方法、就业信息、应聘心理等多方面的指导,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和引导广大毕业生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贫困的地方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六、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收集并向毕业生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不要过分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否则学校有权制止。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省政府行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出台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和规定。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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