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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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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99]21号

  【发布日期】1999-08-25

  【生效日期】1999-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9〕21号1999年8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它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规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本地方、本部门学习、培训、宣传的工作任务。首先要抓好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学习、培训,使之具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承担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业务能力。同时要抓好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培训,争取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将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培训一遍。要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培训考核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政府确定今年9月份为全省《行政复议法》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集中开展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的各种宣传活动。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有关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许多重大的调整和修改。要注意做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工作,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对以前为实施行政复议条例而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转送的具体办法。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尽快建立行政复议具体程序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下发的《行政复议文书规范格式》和《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确保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从《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就纳入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以及阻挠或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制定出具体处理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了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方面的七项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般都处在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线,任务最为繁重,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势在必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从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日益加重、行政复议任务日渐繁重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凡与当前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也应尽快充实加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保证。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行政经费中,对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行政机关要为本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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