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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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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 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95]44号

  【发布日期】1995-04-28

  【生效日期】1995-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

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5〕44号1995年4月28日)  为了进一步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开放投资市场,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使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仍实行划拨的外,其余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其它增值收益归当地政府所有,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得逐级下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土地级差效益,加快旧城改造。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计划地对旧城区进行改造。旧城区的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无论以毛地或净地形式进行,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并合理分担相邻区域和相关项目的配套建设费用。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经依法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调整产品,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环境,需从建成区内搬迁的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可由市(地)、县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补给原企业,用于国有固定资产的投入。

 四、加大利用外资的力度。积极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银行、外商、港澳台财团贷款独资或合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经营收费还贷,分期偿还,分年回报。中外合资建设、经营城市公用事业,以股份制方式经营管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向市场经济转轨。

 五、积极利用国内贷款修建城市道路、桥梁,按有关规定收费、偿还,促进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滚动发展。

 六、建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城市建设基金会,两个牌子一套人员,作为政府授权承办筹集、管理经营城市建设资金的机构,实行对市政设施建设有偿投入,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市也可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城市建设信用社,承办筹集社会资金,发行城市建设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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