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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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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9号

  【发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1995-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其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应尽量提前通知代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经主席团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作答复。

 第十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的本届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代表的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

  (六)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十二)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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