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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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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当前,我省夏粮收购工作已进入高潮。截止7月22日,全省收购小麦44.9亿斤,比去年同期增加5.1亿斤。最近,省局组织工作组对中南部六个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的市进行了巡回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中南部6个小麦主产市对夏粮收购工作都比较重视,为贯彻落实好夏粮收购政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满足了农民的售粮要求,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四公开”做得不到位;有的在收购中未用仪器验质定等;有的在收购中为了争粮源有抬价抢购现象;还有一些企业重购轻销,顺价销售工作滞后。为此,省局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购销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中南部六市的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小麦收购保护价,坚持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决不准拒收、限收。要坚持依质论价的原则,既不能压级压价,也不能抬级抬价,更不能为了争粮源而盲目抬价抢购,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这些地区具备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收购夏粮时也必须执行保护价政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唐山、廊坊、秦皇岛三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做好小麦收购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行为。各市县粮食局要按照省局印发的《河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收购政策、收购等级价格、收购质量标准、收购结算办法四公开;收购现场必须摆放粮食收购样品;收购粮食要使用仪器验质定等;要增强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自觉性,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院内要长期设立监督栏和意见箱。在粮食收购高峰期,要聘请县(或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到收购现场监督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要结合全省行业作风建设,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树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开拓省内外两个市场。购销企业要认真分析粮食供求趋势,把握市场动态和价格信息,不失时机地抓好粮食顺价销售工作。要克服盲目乐观、持粮待售的心态,继续加大促销工作力度,把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工商用粮企业的购销衔接,主动上门服务,与用粮企业签订用粮协议,促进省内销售。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供应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统计制度,凡是已经销售出库的粮食,无论货款是否回笼,都要在当月的粮食统计报表中如实反映,及时核减粮食库存,以防止出现库存架空。省安排的省储玉米出口,凡是已经出库并结算了货款的,要及时做账务处理。竞价销售的省储小麦,统一在8月份报表中作统计处理。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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