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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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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优 办法

  【发布单位】803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6-19

  【生效日期】1985-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秦皇岛市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5年6月19日发布)  为了加强秦皇岛市的经济技术开发,欢迎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前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客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税收

  (一)企业所得税

  1.开发区企业,凡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前十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以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免征。

  3.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4.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经客商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免征。

  6.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2.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3.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场地使用

  (一)开发区企业场地使用费分为两部分: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以人民币计算)。

  1.土地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一百八十元。两年内付清的,不计利息。超过两年分期付款的,按我国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2.土地使用费,开发区企业使用土地,根据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每年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

  工业用地:一元至一元二角;

  商业用地:十元至十四元;

  商品住宅用地:三元至六元。

  (二)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经营项目,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企业经营年限一致。企业在经营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三)优惠待遇

  1.凡属提供中国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经市政府批准,场地使用费可以从低计收。

  2.资金利润率过低。而产品又确实急需的合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场地使用费。

  3.科研项目和技术确实先进的项目以及不以谋利为目的的项目,减收或免收土地使用费。

  4.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全部完成以前,投资兴办开发区企业,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情况,适当减收土地开发费。

  (四)土地使用费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五年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间隔期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如土地已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在合同期限内不作调整。

 三、其它

  (一)开发区企业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油以及为所提供的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二)开发区企业,在能源供应、国内配套原材料分配、使用国内贷款、基建项目施工、通讯设备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客商来我市考察访问、洽谈业务,在入境、出境和进出开发区的管理方面,将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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